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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夜班時跑到單位外面買東西吃被車撞、下班后在趕赴和朋友聚餐的途中發生意外……碰到這類不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因工作原因引發的傷亡事故,是否一概不能認定為工傷呢?其實,不是這樣的。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正越來越完善,規定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就此,本期說事釋法精選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幾起特殊的工傷賠償案件,希望能對廣大勞動者有所啟示。
案例一:上班時外出用餐被車撞,能算工傷嗎?
農先生和福州一家味精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家企業從事鍋爐車間污泥壓榨工作。
2011年5月18日21時,他在味精廠上夜班。在工作近4個小時后,他感到肚子很餓,自行離開工作崗位,到公司對面的店鋪購買食物。在購得食物返回途中,農先生不幸在公司門口被柯先生駕駛的小車撞倒,當場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柯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農先生負次要責任。在交警部門主持下,農先生家屬和柯先生達成了調解協議,柯先生賠償對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搶救費、家屬處理事故誤工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共計22萬元。
柯先生的家屬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認為柯先生屬于工傷死亡。味精廠不服,和勞動部門打起了行政官司。直到2013年5月,福州中院的終審判決結果認可了勞動部門的結論。
經勞動爭議仲裁后,農先生的家屬于2013年底將味精廠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農先生的各項工傷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農先生與味精廠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味精廠招用農先生后,沒有為他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因此味精廠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和規章規定,支付農先生親屬工傷死亡待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因此,農先生的親屬在交通事故中獲得第三人賠償后,不免除味精廠的工傷賠償責任,不存在雙重賠償的問題。
據此,該院判令味精廠應支付農先生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8萬多元及撫恤金、喪葬補助金等其他費用。味精廠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結果。
案例二:下班途中出事故,非法用工者要賠嗎?
自2012年5月起,平潭的鄭先生到當地平原鎮大歡樂快餐店上班,店里提供住宿。鄭先生擔任該店店長,工資由出資人姚先生按月打入其銀行賬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同年9月7日,鄭先生在快餐店正常上班至23時左右下班。他駕駛店里的電動三輪車沿潭蘇線從平原鎮向城關方向行駛,途中被林先生無證駕駛的小客車撞上。鄭先生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林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鄭先生不負事故責任。
林先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同時附帶民事賠償鄭先生家屬經濟損失41萬元。這筆錢已交付給鄭先生家人。
與此同時,鄭先生的家屬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13年8月,勞動部門書面回復稱:“鄭先生于2012年5月起被平原鎮大歡樂快餐店招聘為臨時工。經調查核實,該快餐店屬無營業執照經營生產單位。因其未依法登記和沒有用工主體單位名稱,所以勞動部門決定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請向有管轄權的職能部門申請。”
此后,鄭先生的家屬向平潭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在此情況下,今年初,鄭先生的家屬將快餐店的出資人姚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
庭審中,姚先生辯稱:他與鄭先生之間只是臨時用工關系,并無簽訂勞動合同。鄭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并非工傷,他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平潭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平原鎮大歡樂快餐店擁有自己的字號,以盈利為目的,有固定的場所,并招收多名員工從事生產經營,具有一定的規模,屬于個體工商戶未依法登記注冊形態的用工主體。
鄭先生被該店招收為員工,服從安排從事店長工作,受其管理,按月領取報酬,雙方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性。因該快餐店無營業執照,也未依法進行登記備案,故根據有關規定,作為該店出資人的姚先生與鄭先生之間形成非法用工關系。
由于該店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其招用員工的行為本身是錯誤的,而該行為主要是由其出資人姚先生決定的。鄭先生作為非法用工關系中的相對方,已經付出勞動,并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因非法用工主體的違法行為而導致其不受法律的保護。
該院同時認為,經過庭審的舉證、質證及當事人陳述可知,鄭先生與其父母在平潭縣城關南街居住。出事當晚,他從平原返回城關,途經潭蘇線是合理線路。鄭先生與他人相約在城關吃宵夜,并未導致其途經線路的變更,姚先生以此抗辯事故的發生系鄭先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鄭先生在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責任而發生交通事故,符合《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關于“事故傷害”的規定。因此,姚先生應對鄭先生的死亡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基于公平考量,也考慮到姚先生經營的快餐店已為鄭先生提供宿舍,盡到一定的管理注意義務;又因鄭先生的死亡系第三人侵權造成,侵權人已賠償各項費用損失41萬元,且車輛投保公司及所有人也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喪葬費等損失已得到相應的賠償。為此,對原告關于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該院判令姚先生支付鄭先生家屬一次性賠償金49萬多元。
律師說法:工傷認定申請應在事發1年內提出
福建熹龍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丁文輝認為,實務中,對大多數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可以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中規定的7種情形和第15條規定的3種視同工傷的情形進行認定。但是,實踐中也常發生一些情形,引起較大爭論。
1.職工在工作間隙出去用餐出意外,能否認定為工傷?丁律師認為,與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生理行為屬工作原因。勞動者上廁所、用餐等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行為,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視為其工作內容的合理延伸,屬于工作原因的范疇。所以外出就餐及其往返途中時間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任何用人單位都應當提供必要的勞動衛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上文案例一中,在用人單位沒有提供就餐食物及就餐環境的情況下,上夜班中間外出用餐成為勞動者維系其日常工作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所以出意外認定為工傷更為合適。
2.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丁律師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只有在職工本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的情況下,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職工在上班中途出外購物或辦事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丁律師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因公外出期間”包括3種情形,分別是:(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若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而受到傷害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丁律師同時提醒廣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下,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并注意收集、保存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受傷治療有關的病歷材料、醫療費用材料、疾病診斷證明材料等。
對于用人單位不配合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情形,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后,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于用人單位阻撓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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